中安在线、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1月23日,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矿山集派出所查获一起非法使用警用标识案,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。
23日上午,矿山集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某单位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,该单位内保人员执勤时穿着配有“警察”字样臂章的制服,且胸前警号标识和民警所着制服几近相同,不是专业人员根本分不清其真假。经了解,该单位为民营单位,其经营人为了营造“公安人员为其看场子”的社会效果,故意为其内保人员购买了警用制式服装,以提高其单位社会信誉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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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条: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和警械,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,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,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、贩卖。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,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。
违反前两款规定的,没收非法制造、贩卖、持有、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、制式服装、警械、证件,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民警在对其进行法规宣讲后将其警用标识去除,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处罚。(通讯员 李磊 申正伟 记者 陈成)